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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辦法(我們窮苦的家)|

作者:antonioagogo|積分:53|金幣:0元| 註冊:2005-08-11 發表: 2005-09-28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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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棵外,別無其他不動產,或有其他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我們家沒有不動產 媽媽失業中而且也是輕度殘障 有領低收入戶 弟弟只有16歲還在唸書沒有工作 住的地方也是租的
請問一下大家 我家是否府合上面這一條? 如果府合是否就可以申請通過庭因素服補充兵役辦法??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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