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頁

   今天是:2024年05月12日 星期日  您現在位於: 首頁 → 兵役論壇 → 論證不錯文章~~~~多...

論證不錯文章~~~~多謝評論|

作者:市丸銀|積分:21|金幣:1元| 註冊:2003-10-08 發表: 2004-08-22 02:07
贊助商連結

               
  論替代役役男下勤後管理

—以「集中住宿」為中心

張永健

壹、前言

本文所欲分析之問題,乃替代役役男每日服勤完畢後之管理問題。更精確地說,乃是否有必要「由需用機關視業務需要採集中或個別住宿,服勤完畢應在指定場所或宿所休息待命,非經許可不得擅離宿所;只有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才得返家住宿[1]」;及規定「其宿所應保持內務整潔,按規定起居作息。但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採返家住宿。集中住宿者得實施早晚點名,並得由替代役役男輪值擔任警衛勤務,非經許可不得擅離宿所[2]」。

                        易言之,本文之主要問題點如下:

1.      是否須規定一般替代役男集中或個別住宿?

2.      是否須早晚點名?幾點點名?

3.      離開宿所是否需要許可?

 

貳、背景說明

1.      近年來財政赤字節節上升,政府機關皆以撙節費用、將預算發揮最大功效為主要目標。許多施政計畫均苦於預算不足,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2.      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之後,政府開始縮減軍費,並以「精實」國軍為目標,故開始淘汰過剩人力。[3]與此同時,政府亦希望役男能學以致用,利用其專長,貢獻鄉梓,故將兵役分為兩股:一股為一般役,融入軍隊體系,負責在前線保家衛國與在後方補給、支援。另一股為替代役,加入公務體系,襄助政府處理一般政務。

3.      替代役男週一至週五強制住宿;有人的家近在咫尺,卻不得回宿。週末不強制住宿,但有人因為家裡遠,留在服勤地,卻被告知不得留宿。

 

參、分析

雖然替代役被兵役法第二條列為兵役之一種,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一條也表明「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之」,並不能因此就認為替代役的各項管理方式要比照其他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兵役法第二條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所以,若不在兵役法中將替代役當成兵役之一種,就難以把替代役當成人民之義務。所以,從法律面來看,替代役與一般役放在一起規定,只是為了依循憲法,以取得徵集替代役的憲法依據;不是因為兩者的管制方式相近,所以合併規定。

 

一、替代役之考量不同於一般役

    在分別徵集了替代役男與一般役男之後,首先就面臨管理問題。本文認為:替代役與一般役之考量點不同,所以應該(依其個別性質而)有不同的管理方式。[4]

    替代役的特色、考量何在?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說得很清楚:「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也就是說,基本上,可以把替代役男看成是「不具公務員身份的公務員」;蓋公務員之「公務」的最佳定義,就是「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替代役男或許有、或許沒有一般公務員的專業(視獲選為替代役男者是否符合專長條件),但通常並無一般公務員之事務經驗,所以僅「擔任輔助性工作」。

     那麼,思考替代役是否須強制住宿之問題時,就可以先以公務員之管理作為參考點(benchmark)。故問:有必要要求公務員集中或個別住宿,還要早晚點名嗎?民主化之後,此誠難以想像,也沒有必要;國家更作不到—去哪裡找這麼多宿舍供全國公務員住?那麼,工作內容近似一般公務員的替代役男,又為何需要集中或個別住宿?替代役男與一般公務員的另一項差別是替代役男處理公共事務是「義務」性質;但義務性質也無法導出「替代役男應集中或個別住宿」的結論。

    或問:一般役男又為何需要集中住宿?這就牽涉到一般役的特色與考量。首須辨明者,厥為一般役男「不都是」集中住宿;非常多預官都是各自返家休息。再者,一般役男與替代役男負擔之任務不相同。[5]一般役男就是貨真價實的軍人,軍人的工作就是一旦國家有難、烽煙四起,必須執干戈以衛社稷。但是,從古到今,若靠著一群烏合之眾,是不可能贏得勝利。要打勝仗,除了靠統帥擘畫戰術,必須要戰術能嚴格地被每一層軍隊所遵守;除了靠個人的勇氣之外,還要加上團隊的合作。所以,軍隊裡頭,講究絕對服從,講求團體榮譽。也正是因為如此,所以一般役(尤其針對士兵役),要求集中住宿、管理,以培養服從上級、講求團體榮譽的精神。

但是,軍隊裡頭的規矩、精神,並不一定適合其他社會團體。一家網路公司,會希望手下的菁英能各顯神通;一間追求學術真理的大學,更是標榜「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它們並不會要求絕對服從,或那般要求團體榮譽。公務體系也是如此,一般公務員每日承辦之事務,少有如戰場事務那般十萬火急者。所以我們不會要求公務員絕對服從,而是對長官命令有意見,得隨時陳述之;[6]以求將事務辦得最好,而非一味求快。替代役男處理事務之精神與公務員雷同,所以,也無須像一般役男那樣,藉由集中住宿培養絕對服從或團體榮譽之精神。

 

二、預算不足[7],應作最有效利用,故不應強制留宿

 讓替代役男返家住宿是對所有人有利的作法。在此,要提出本文最核心的論點:政府有義務提供願意或不得不住在集中住宿處的替代役男,符合基本生活條件的居住品質。對於不願意住在集中住宿處的替代役男,亦不強迫之。目前的規定是,無論替代役男是否願意,週一至週五一律留宿。全體留宿,政府機關就要支出大量的水費、電費,以及管理的心力。[8]全體留宿,使得住宿地點更顯得狹窄、不舒適。而週末期間,據內政部役政署留言版3496號的苗栗縣社會役役男表示,「要有兩人以上才得留宿」、「因為回一趟家要花上很多的金錢,也因為不想回去那麼遠,就只好在市中心亂晃,直到天亮」。而網路上或新聞中更曾報導許多教育役替代役男抱怨「必須住在學校的樓梯間;沒有桌子,也沒有床!」

 

(一)不願意留宿者,聽其返家住宿

 是故,本文主張:不願意留宿的替代役男,應聽其自便。服勤單位應該重視的是「替代役男是否按時上班與下班」。沒有必要為了確保替代役男按時上班,就早點名;為了確保役男按時回去睡覺,就晚點名。就我國憲法所強調的比例原則來看這個問題,為了確保役男按時服勤就要求集中住宿,顯然是目的與手段不相當,有違反憲法之嫌!不強制留宿所省下的空間,可以讓不在戶籍地服役的替代役男,有更舒適的起居空間。[9]不強制留宿所省下的預算,應該用以補助目前住宿狀況較差的替代役男,例如:擔任學校守衛的教育替代役男,務求提供適宜人居的環境。

 

(二)對願意留宿者之管理,應比照大學管理宿舍之方式

 至於願意或不得不留宿的替代役男,政府的管理態度,應該就像大學管理宿舍。宿舍管理主要是為了防止少數不自尊自重的人,自行其是,打擾他人。所以,住宿處用不著實施全體集合的晚點名,而是應該設定門禁時間,要求住宿者「如無特殊理由」,必須按時回宿。若欲確保替代役男按時回宿,可要求各房回報或由舍監調查。

 至於門禁時間,目前多設為晚上九點半鐘,實有太早之嫌。SARS疫情日漸緩和,政府也一再鼓勵民眾多多參與藝文活動。但設若替代役男欲赴音樂廳欣賞表演節目,節目總是晚間七點半或七點四十五分開始,十點左右結束。但為了趕上門禁時間,最多看完上半場就必須匆匆趕回。此外,服役滿一年之替代役男,得經申請於夜間時進修。然睽諸各大學夜間部或各語言班之夜間開課時間多為六點半或七點第一堂,八點半或九點第二堂;若役男仍須於九點半回營,則第二堂課勢必不可能參加,第一堂課也未必能上得安穩,一下課就得匆忙趕回。如是,則政府開放替代役男進修之美意,難免成為空中樓閣。

 替代役男不是「晚上十點鐘就寢,早上五點鐘起床」的軍人。替代役男多為早上九點鐘到勤上班,不會有人在前一天晚間十點鐘就入睡;十二點左右才是合理的推想。設定門禁之目的,是怕晚歸者打擾其他人。若絕大部分人不會十點鐘就入睡,則晚間九點半的門禁實在是太早。

前面提到「無特殊理由」者應按門禁時間回宿。對有特殊理由者,本文認為可視其回宿之時間決定審查的寬嚴。例如:(以下先假設門禁時間還是九點半)若聽完音樂會,十點半即回宿,因為不打擾他人,只要事前報備、事後查驗票根即可。若要十二點回宿,審查標準可以稍微嚴格一點。但若有親友出事、住院,欲徹夜守護之,應亦可酌情允許不回宿。

至於有所謂「全體熄燈」之規定,亦無必要。只要同寢之人有共識,且不打擾其他人,實在沒有必要強迫熄燈。

至於早點名,也無必要。由於早點名不像晚上的門禁,可以防止少數人打擾他人;對於提升替代役男之士氣等,也沒有任何助益;只是讓替代役男少一些睡眠時間而已!

 

三、讓替代役男回家住宿,有助於減少社會問題

    替代役男下勤之後,如欲返家住宿,以晨昏定省、侍奉父母,國家應該大力促成才是;不應該強迫其集中住宿,致失天倫,生離慈顏。須知,目前服替代役者的上一代,已屬晚婚。故二十餘歲的替代役男,父母泰半年屆知天命之年;年逾耳順,甚至古稀耄耋者,比比皆是。此外,在全球化的時代,不知多少台商獨自前進大陸,留下妻小在台灣打拚。若家中僅剩之男子又入伍服役,妻/母老來獨守空房,萬般淒涼不說;甚至引起歹徒覬覦,使犯罪率上升,凶案慘劇一樁接著一樁,亦非不可能。須知,並非只有「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方有家庭問題或家庭考量。蒼蒼蒸民,誰無父母?明明家門近在咫尺,卻不能承歡膝下,徒留兩地相思…此政策究欲何往?

 

四、平等的考量?

 或有論者認為,開放替代役男返家住宿,將造成其與「不能返家之替代役男」或「一般役男」之間的不平等。但平等不是只有形式平等,還有實質平等。追求平等,並不是要給每個人相同的東西;頂多是每個人「都給」。例如你想給兩位小朋友禮物,給了甲一粒蘋果,給了乙一顆橘子。這樣就稱得上「平等」了。如果甲哭鬧著說:「乙有橘子,我沒有。不公平!」相信任何人都會覺得這是無理取鬧。而能返家的替代役男與不能返家的替代役男,一個是甲,一個是乙。能返家者能享受天倫之樂;不能返家者,也得到住宿地點變寬敞或住宿預算變多的好處(此點前已論及)。兩者都有所得,只是種類不同,何來不公平?

 如果你身上只有一顆蘋果,而你面前有丙、丁兩位小朋友—丙素來身強體壯,丁則小病不斷。如果你沒有刀子,只能選擇把蘋果給其中一人,你應該會把營養豐富的蘋果給體弱多病的丁吧?!丙也會覺得不公平。

  但是,首先,公平不是人類社會唯一追求的價值,「效率」也是。更何況,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於它的代價!(”The demand for justice is not independent of its price.”[10])若因怕丙說話,而不敢把蘋果給丁,則丙或丁都吃不到;結果就是丁的身體無法改善,丙也沒有獲得任何好處(除了不會感到嫉妒之外!)。這就是無效率。讓替代役男(就是丁)回家,前文與後文列了非常多好處。這些好處,無法直接分給一般役男(就是丙)。但如果不讓替代役男回家,一般役男也得不到任何好處。重複一次,這就是無效率。

再者,讓替代役男回家也不見得就對一般役男不公平。因為人人都可以申請替代役,人人也都有機會當替代役。在知道自己是一般役男或替代役男「之前」,役男也應該都會「同意讓替代役男回家」。若是如此,就沒有違反公平的問題。這不是筆者獨創的方法,而是先後由兩位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Harsanyi及James Buchanan,與當代政治哲學的大師John Ralws(在其名著「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所提出的「無知之幕」方法。[11]此方法之精髓在於:當人已經知道自己目前的身份地位時,都免不了為自己目前的身份地位說話。但如果能剝除他對自己身份地位的認知,猶如在「無知之幕」後頭,則他自然會為幕升起後的世界,設計出最符合公平正義的遊戲規則。此方法當然不是在教我們洗腦;而是提醒我們,設計政策時,應該問:如果相關人士都在無知之幕後,他們會作什麼選擇?當一個役男不知道自己是替代役男(丁)或一般役男(丙)之前,他會贊成讓替代役男回家嗎?如果是,則此政策就沒有不公平、不正義可言![12]

最後,常有論者說「替代役男」太涼,不應該讓他更涼云云。但這似乎是沒有證據的偏見。民眾抗議時,拿著盾牌挨打的是警察役男。宵旰勤勞,以校為家的是教育役男…一般役男中爽兵的故事,問台灣任何一個人都知道。更何況,涼不涼應該是勤務數量的問題;和是否回家住宿無關。回家住宿,是不花國家的錢,讓替代役男恢復更多的元氣,然後隔天上班更有績效。如果這就是涼,涼有什麼不好?涼之所以不好,之所以不公平,是因為涼的人沒事幹卻照拿薪水;其他人拿薪水但有很多勤務要作。但這都與我們現在討論的回家住宿問題毫無關係。

 

肆、因應對策與建議事項

替代役的母法—替代役實施條例—並未規定要集中住宿。是故,一方面,現行利用行政規則強制替代役男集中或個別住宿之規定,可能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13]有違憲之虞!但另一方面,若主管機關願意接受本文之建議,只要自行修改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11條即可,無須等待立法院修改法律。

本文之建議,條列如下:

1.      取消替代役男強制集中或個別住宿之規定。

2.      對自願留宿之替代役男,國家應提供舒適之起居環境。

3.      管理留宿者之方式,應參考大學對宿舍之管理,而非比照軍隊。故,取消早、晚點名;放寬許可外出之標準。

4.      對替代役男之管理,應以服勤內容為主。例如: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完成交代事務等等。

 

伍、結論

本文由替代役建置的背景出發,探討了替代役與一般役的不同處,認為替代役並不需要援用「絕對服從」的軍隊管理方法,而應該比照對一般公務員的管理方式。

國家財政困窘,預算有限,所以應該作最好的運用。要求能回家住宿的替代役男留宿於政府指定之處,對每個人都不好!對該役男而言,晚間的生活受到重重限制;對其家屬而言,失去了天倫之樂,而且可能招致歹徒上門。對本來就無法回家住宿的替代役男而言,生活空間因而變得狹小;對於目前住宿條件非常差的役男而言,因為經費沒有節省到,其能夠額外收到的補助,僅是杯水車薪、聊備一格。對主管機關而言,晚間必須管理的人變多,增加人力成本;替代役男因為生活受到重重限制,士氣可能低落,以致於白天的工作品質下降,服勤機關的績效也因而滑落。

是故,依本文建議,開放替代役男自由返家住宿,是百利而無一害之政策。[14]

 

 

 

陸、參考文獻

1.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自行出版,1999年5版。

2.      許宗力,論法律保留原則,收錄於《法與國家權力》,月旦,1992年。

3.      陳新民,《社會役制度》,揚智,2000年。

4.      洪錦成,《當個不一樣的兵—替代役通關實務》,永然文化,2002年。

5.      熊秉元,〈論布坎楠和寇斯的異同〉,《天平的機械原理:法律及制度經濟學論文集》,元照,2002年。

6.      Buchanan, James & Gordan Tullock,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1962).

7.      Posner, Richard A.,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3d ed. 1985).

8.      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1971).

 


 


[1] 替代役服役須知第四點,下載自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服役須知/服役須知.htm#N4-4,拜訪日期:2003/06/26。

[2] 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11條。

[3] 可參考洪錦成,《當個不一樣的兵—替代役通關實務》,頁7,永然文化,2002年。

[4] 現行實務中,其實也認為替代役與一般役有諸多不同,例如:替代役男不具現役軍人身份;軍人節時替代役男不能放假。請參閱 洪錦成,《當個不一樣的兵—替代役通關實務》,頁71-72、189,永然文化,2002年。

[5] 關於替代役(社會役)與一般役之不同,請參考 陳新民,《社會役制度》,頁171,揚智,2000年。

[6] 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

[7] 預算不足亦表現在替代役男之薪資上。替代役男之食物代金為120元/日,約只能吃兩餐!(請參閱 洪錦成,《當個不一樣的兵—替代役通關實務》,頁86-87,永然文化,2002年。)而替代役之薪資僅約六千元。每月之所得餘半須用於食費—在台灣,若有人將薪資之半數用於「食物」,則屬赤貧無疑…

[8] 此外,不少機關為了爭取替代役之名額,還動工興建宿舍。但有不少替代役男根本就可以回家睡,何必要花費公帑讓他們睡在宿舍?如果真有多餘之建設經費,應該興建遊民安養院,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而非強制有家可歸的人不得歸家!

[9] 要記得,替代役男不是軍人,用不著「故意」要求它們刻苦。應該要像國家保護公務員那般,確保舒適的生活,以提高工作士氣與效能。

[10] 這是美國法律經濟學界的泰山北斗、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首席法官、芝加哥大學資深講座R. Posner的名言!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26 (3d ed. 1985).

[11] 關於本方法,請參考James Buchanan & Gordan Tullock,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1962);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1971);熊秉元,〈論布坎楠和寇斯的異同〉,《天平的機械原理:法律及制度經濟學論文集》,頁148-49、158-59,元照,2002年7月。

[12] 更何況,如前一小節所述,替代役和一般役基本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當然會有完全不同的考量。所以,拿來比較,本以不恰當,當然也就沒有公不公平的問題!

[13]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及其在憲法上的意義,請參考吳庚大法官及甫被提名為大法官的許宗力教授之經典見解。參見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82-89,自行出版,1999年5版;許宗力,〈論法律保留原則〉,收錄於《法與國家權力》,頁117-214,月旦,1992年。

[14] 附註,在SARS期間,住在「替代役中心」之替代役男,因而可以返家住宿。亦未聞有不良影響或任何反彈聲浪,可見此政策之恰當。
               
 
 

張永健的烘焙機。拙文歡迎引用、轉寄,但請註明作者、網址。 
 


贊助商連結


Facebook討論
廣告
廣告
www.mmstop.net 關於我們|聯絡站長 |常見Q&A |PA電動 |超口愛小遊戲 |入伍指南~為愛站崗~軍旅生涯由這裡開始....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