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申請家庭因素資格服替代役標準作業程序|閱讀:2614次

作者:|出處: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更新時間: 2006年10月05日

民政課兵役業務標準作業流程圖

辦理家庭因素服替代役案件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權責單位

步驟說明

作業期限

受理

役男提出家庭因素申請案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者。

二、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者。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之ㄧ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第一款情形者。

一天

預審

鄉鎮市公所受理及初核

將役男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調查審核表及有關資料,交由村里幹事或役政人員實地調查。

二十天

公所函報縣府

役政人員得向當事人或有關機關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於二十日之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陳報縣府。

審查

審核要件

審核役男有關的資料。

七天

不合條件者驗證申複

(限一次)

役男或其家長接到不合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複核。申請複核經駁回後,如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徵集入營前申請再複核,逾期不再受理。

核判

核定結果函知公所及申請人

縣府將核定的結果函送公所及申請人。

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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