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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兵役業務標準作業流程圖
辦理家庭因素服替代役案件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權責單位
步驟說明
作業期限
受理
役男提出家庭因素申請案
鄉
鎮
市
公
所
民
政
課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者。
二、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者。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之ㄧ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第一款情形者。
一天
預審
鄉鎮市公所受理及初核
將役男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調查審核表及有關資料,交由村里幹事或役政人員實地調查。
二十天
公所函報縣府
役政人員得向當事人或有關機關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於二十日之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陳報縣府。
審查
審核要件
局
編
勤
審核役男有關的資料。
七天
不合條件者驗證申複
(限一次)
役男或其家長接到不合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複核。申請複核經駁回後,如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徵集入營前申請再複核,逾期不再受理。
核判
核定結果函知公所及申請人
縣府將核定的結果函送公所及申請人。
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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