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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役男家中突遭困境 可申請政府各項扶助|

作者:HGAME|積分:713|金幣:10元| 註冊:2005-04-28 發表: 2007-06-02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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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聞社記者李岳耿金門廿六日電)金門縣政府表示,縣籍役男家中生活如發生困難,家屬可以申請生活扶助的事項,包括未就業者輔導其就業,不能維持生活者給予安家費及生活扶助金等,期使役男可以安心服役。

縣府民政局兵役課指出,根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服兵役役男是指應徵、召集在營 (勤) 服兵役義務役人員,如役男家屬具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鄉、鎮公所應列冊送當地公營職業訓練機構,或國民就業輔導單位協助就業,使其自行營生。

而未依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依其收入區分為甲乙丙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三節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其生活。

應後備軍人召集及補充兵訓練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役男家屬,經核列等級扶助者,按其役期比率,比照發給一次安家費;服役超過三個月者,依規定發給一次安家費及當節生活扶助金。

不能維持生活的役男家屬,如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可以申請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急難慰助金等救濟,不過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役男戰死或因公死亡者的遺屬,不分等級一律按甲級發給生活扶助金,並依撫卹年限發給;因公失蹤,在陸上滿一年,在海上及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其家屬的生活扶助,依前款規定辦理,以上兩種未領生活扶助的遺屬或家屬,自役男核定因公死亡或傷殘之日起,在領卹期間仍然無法維持生活者,得隨時依照規定申請扶助,經核定後發給生活扶助金。

另外,因病、意外死亡或傷殘者,其遺屬或家屬的生活扶助金,則按撫卹年限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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