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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後備軍人緩召申請 四月一日開始辦理|

作者:HGAME|積分:713|金幣:10元| 註冊:2005-04-28 發表: 2007-03-2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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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聞社記者孫建屏高雄廿五日電)九十七年度後備軍人第4、5款緩召及第4款儘後召集申請,將自四月一日起開始受理,凡符合申請資格者,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在四月卅日前向兵役單位提出,以免喪失權益。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表示,後備軍人凡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緩召」、「兵役法第41條第5款《獨子緩召》」及「儘後召集〈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後備軍人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應備證件如下:

一、《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緩召申請:(一)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受扶養人列計兄弟姊妹者,檢附申請人十八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證明);(二)切結保證書﹝本國公民保證人一人,檢附身分證明﹞;(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四)財稅證明資料;(五)本人印章、身分證與退伍令。

二、《獨子緩召》申請:(一)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初次申請須申請人父母原始設籍謄本);(二)切結保證書﹝本國公民保證人一人,檢附身分證明﹞;(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四)本人印章、身分證與退伍令。

三、儘後召集申請:(一)現戶籍全部戶籍謄本(需含申請人本人及其全部家屬);(二)同父兄弟應徵﹝召﹞在營證明;(三)本人印章、身分證與退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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