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知】69年次(含)為替代役體位者,服35天補充兵|閱讀:1992次

作者:|出處:|更新時間: 2003年06月20日
「兵役法」修正後有關役男體位判等及兵役身分賦予配合措施

一、為維兵役行政之連續、一貫及公平性,對「兵役法」修正公布及「體位區分標準」發布施行前、後,有關役男經體、複檢之體位判定及兵役身分賦予配合措施如下:

在「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前,已判定體位者,不溯既往,仍維持原判體位。
於「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前,體、複檢按現行「役男體位區分標準」判定體位;經判定丙等體位者,以國民兵役列管運用。
於「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後,役男之體、複檢即依新標準辦理體位判定。
對各種複檢在新標準生效前已開始處理程序,生效時尚未處理終結者,如舊標準有利於當事人,仍依舊標準判等,其開始處理程序之時間認定,各以下列日期起算:

補行體檢者,以通知補檢日期。
申請複檢者,以申請日期。
常備兵入營體格複檢及驗退複檢者,以入營日期。
戊等複檢者,以初次檢查日期。
在營常備兵申辦停役者,以送軍醫院複檢日期。
停役兵複檢者,以停役生效日期。
後備軍人年度轉免役體檢者,以申請日期。

相關網址:http://www.moi.gov.tw/W3/conscrip/rule/rule-6-22-12-4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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