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一、受理期間: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止。 二、受理單位:現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主管單位。 三、對象條件: (一)基本條件:凡民國七十二年次(含)以前出生之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甲、乙等)體位並符合限制條件者,得以「一般資格」提出申請。   (二)特定條件:常備役體位役男具前揭基本條件或替代役體位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依其條件分別申請並依順序優先甄試;常備役體位役男如經甄審未入選或條件不合時,得依其志願備選一般資格。 1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 2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者;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得以「家庭因素」提出申請。 3具左列資格條件申請服替代役者,得以「專長資格」提出申請,且限以單一資格條件申請單一役別及單一需用機關,並依順序甄試: (1)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2)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3)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4志工資格:自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日(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役男,得申請服該相關類(役)別替代役。 (三)限制條件:  1大專程度以上役男須不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若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須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 2申請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及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緩徵事故能於九十二年緩徵原因消滅者,得提出申請服替代役)。 3役男須無各役別需用機關所定因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限制服替代役條件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四、有關專長資格申請條件(公告內容)及替代役各役別勤務內容及相關事項,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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