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申請家庭因素服補充兵標準作業流程圖|閱讀:4118次

作者:桃園八德市|出處:桃園八德市|更新時間: 2006年10月03日

 

兵役業務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家庭因素服補充兵案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權責單位

步驟說明

作業期限

受理

役男提出家庭因素補充兵申請案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家屬除賴以居住自用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及動產總額在房屋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役男均屬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或替代役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一天

預審

鄉鎮市公所受理及初核

將役男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調查審核表及有關資料,交由村里幹事或役政人員實地調查。

三十天

公所函報縣府

役政人員得向當事人或有關機關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於三十日之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陳報縣府。

審查

審核要件

 

審核役男有關的資料。

三十天

不合條件者驗證申複

 

役男或其家長接到不合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複核。申請複核經駁回後,如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徵集入營前申請再複核,逾期不再受理。

核判

核定結果函知公所及申請人

縣府將核定的結果函送公所及申請人。

三天

注意:2012年/4月以上符合條文已有修正,請參考:http://www.mmstop.net/bbs/article_view.asp?id=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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