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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用舊版兵役論壇
兵役業務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家庭因素服補充兵案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權責單位
步驟說明
作業期限
受理
役男提出家庭因素補充兵申請案
鄉
鎮
市
公
所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家屬除賴以居住自用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及動產總額在房屋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役男均屬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或替代役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一天
預審
鄉鎮市公所受理及初核
將役男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調查審核表及有關資料,交由村里幹事或役政人員實地調查。
三十天
公所函報縣府
役政人員得向當事人或有關機關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於三十日之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陳報縣府。
審查
審核要件
民
政
局
徵
管
課
審核役男有關的資料。
不合條件者驗證申複
役男或其家長接到不合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複核。申請複核經駁回後,如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徵集入營前申請再複核,逾期不再受理。
核判
核定結果函知公所及申請人
縣府將核定的結果函送公所及申請人。
三天
注意:2012年/4月以上符合條文已有修正,請參考:http://www.mmstop.net/bbs/article_view.asp?id=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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