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軍訓課程(含國防通識)折算役期實施辦法|閱讀:15786次

作者:in0806449|出處:|更新時間: 2011年05月03日
教育部 國防部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台參字第0990001450C號
國制研審字第0990000083號
台內役字第0960002845號
訂定「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附「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一、役男辦理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自99年2月3日起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含研究所)及鄉當層級之進修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國防通識)課程,得依兵役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折算役期。

三、為回歸兵役法第16條第2項立法意旨,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之計算方式,取消高中(職)最高不得逾14日、五專最高不得逾28日、大學(含二專、三專)最高不得逾16日之限制。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8堂課折算1日,折減役期;其各學制折減之役期,合計以30日為限。為避免以重複修習軍訓課程,要求折抵較長役期,規避兵役義務,爰規定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者,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

四、申請役期折算之高中(職)成績單所顯示科目名稱應為「軍訓」、「國防通識」、「恐怖主義與反恐」、「戰爭啟示錄」、「兵法的智慧」、「第三波軍事科技」、「野外求生」者,始得以之折算役期,大專以上成績單應於課程名稱後加蓋「軍訓」字樣,始得以之折算役期。

五、軍訓(國防通識)課程折算役期計算方式範例:
(一)役男於高一至高二修習「國防通識」課程,每週1堂課,1學期18堂課,4學期計72堂課,高三第1學期選修「戰爭啟示錄」,第2學期選修「野外求生」課程,每週1堂課,1學期18堂課,2學期計36堂課,總計高中共修習108堂課,合計可折減13日(以此申請折算役期者,應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成績單。)

(二)役男於高中修習軍訓課程,高一、高二每週2堂課,1學期36堂課,4學期計144堂課,高三每週1堂課,1學期18堂課,2學期計36堂課,總計高中共修習軍訓課程180堂課,可折減22日;大學一、二年級每週2堂課,1學期36堂課,4學期計144堂課,可折減18日。但因軍訓課程折減役期合計以30日為限,故可辦理高中折減22日、大學折減8日合計30日。

(三)役男於甲校修習大學一年級軍訓課程後,重考至乙校並於大學一年級再修習軍訓課程,雖持有二校所發之成績單且均各載明可折抵日數,但僅能於二校之大學一年級軍訓課程擇一辦理折算役期。

(四)役男於五專就讀至2年級後,轉學至高職就讀2年級,其間每學期均修習軍訓課程,雖持有二校所發之成績單且均各載明可折抵日數,因2年級重復就讀,僅得擇一辦理,加上五專1年級、高職3年級所修習軍訓課程辦理折算役期。

六、役男申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所附成績單應由就讀學校軍訓主管於成績單上加蓋印記載明軍訓課程成績合格之學期數及可折算役期日數,因成績單上可能並未註明修習堂數,受理單位得以學校軍訓主管於成績單上載明軍訓課程可折算役期之日數為準,但若有疑義者,仍應洽詢學校查明,若係學校誤繕,應請學校更正後再行辦理,以確保役男權益及維護兵役公平。

七、現役役男已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實施規定」辦妥軍訓課程折算役期者,基於維護役男權益,可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規定,由役男再向學校申請加蓋印記載明軍訓課程成績合格之學期數及可折算役期日數之軍訓課程成績單,重新辦理折算役期。

八、若役男已由役政署在成功嶺核定折抵役期,因役政署即在該役男役籍資料袋內之役籍表(六)備註欄註記折抵役期日數並登錄於替代役管理系統,若其於服勤單位再重新辦理,經需用機關核定後,請服勤單位在役籍表(六)備註欄加註「原辦理折抵役期○日,○年○月○日重新辦理,修正折抵役期為○日」,並來函告知役政署俾於替代役管理系統中作修正,始完成重新辦理之作業程序。

沒錯 國防部 內政部 教育部  已經在99年2/3
已經正式發文給各兵役課 各個學校

過完年之後 回學申請就ok了!!
兵役折抵 是回學校像教官申請的喔!

叫畢業證書沒辦法折抵 要回學校跟教官申請一張學年證明


希望以上資料能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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