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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子當兵上吊 父母求國賠判駁|閱讀:1105次

2017-12-04 12:22:03|發佈: 當兵不吃虧-菜鳥自救站|出處:蘋果日報
桃園市男子李明興2006年9月在位於花蓮的資電作戰指揮部東部大隊服義務役,因為罹患重度憂鬱症住院治療,少校中隊長兼輔導長黃萬全卻將他強行帶回部隊,當晚他即自縊身亡,經過2013年洪仲丘案,花蓮地檢署起訴黃萬全業務過失致死罪,但花蓮高分院又判決無罪定讞,李明興父母向國防部各請求50萬元國賠,台北地院日前也判決駁回。
 
李明興2006年亡故後,父母李正大(63歲)、杜廣燕(62歲)奔走多年,軍檢的調查都是認定沒有違失,不起訴處分,直到2013年爆發洪仲丘案及白衫軍運動,行政院成立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受理了李正大夫婦的申訴,讓李明興案成為軍冤會運作首年發交的4件案子之一,花蓮地檢署才於是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黃萬全。

 
檢方調查,李明興2004、2005年在桃園陸軍第七二通信兵群服役期間,就已出現憂鬱症等精神疾病症狀,經桃園總醫院精神科門診評估達停役標準,2006年7月卻仍被調到位於花蓮的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東部大隊,擔任第二中隊後勤士一職。
 
李明興到花蓮後病情持續惡化,在案發之前6度到國軍花蓮總醫院就診,9月21日就醫時被診斷有自殺傾向,醫師建議住院治療,李男於是致電部隊請假,卻被黃萬全認為應返回部隊辦理請假手續,命令兩名士兵將人強行帶回,隔天凌晨4時李明興就被發現在樓梯間以鞋帶上吊,送醫急救仍在上午10時不治死亡。
 
檢方認為,李明興住院與否是醫療專業問題,黃萬全不能擅自定奪,且士兵被診斷需住院治療,依規定可不必返回所屬單位請假,黃萬全作為部隊主管,應隨時注意部下心理健康狀態並作適當處置,卻在未經精神科醫師同意下強制將李男帶離醫院,應認定有疏失而涉犯依業務過失致死罪。
 
黃萬全到案時辯稱,他覺得李明興狀況一直很正常,只是比較沉默,李要求請假當天,他叫部屬打電話到醫院確認但連絡不到醫師,於是派人接回李以瞭解狀況並通知家人。花院法官審理認為,無證據顯示黃萬全事前知悉李明興罹患重度憂鬱症,其為免李明興有不假離營情事而將人帶回部隊,並無違失,判決無罪。全案上訴後,花蓮高分院去年8月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定讞。
 
李明興父母李正大、杜廣燕今年4月又委任律師邱顯智向國防部提起國賠,他們主張,李明興精神疾病已達停役標準卻未停役,又未能獲得適當醫療處遇而自殺,事發多年來軍檢數次處分不起訴,李正大、杜廣燕完全無從得知兒子為何自殺,國防部所屬公務員對李明興自殺有預見可能性卻未能注意,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李正大、杜廣燕認為,他們因為兒子死亡損失喪葬費20萬元,撫養費部分,以兩人餘命分別為28.11年與34.72年,桃園市人均月消費1萬9845元計算,應分別求償424萬2937元、478萬8513元,而他們夫婦倆膝下只有一子,喪子的巨大傷痛非筆墨足以形容,精神撫慰金各應為100萬元,兩人暫且只求償一部分,各請求國賠50萬元。
 
國防部則抗辯,黃萬全已被判決無罪定讞,國防部所屬公務員與李明興之死欠缺因果關係,此外,李明興死於2006年,而損害賠償請求的法定時效為5年,李正大、杜廣燕的請求權早已因超過5年時效而消滅,求償應予駁回。
 
法官最後認定,無論國防部是否應就李明興之死負責,李正大、杜廣燕都只能在事發的2006年9月22日起算之5年內提告,遲至今年才提告,請求權確實已因時效消滅,無法請求賠償。
 
李正大、杜廣燕另強調,他們自事發後就積極申訴,但國防部極力卸責,10年來拒絕調查真相,他們是被害人,卻反而要受時效制度的懲罰,國防部不當取得免受究責的利益,應不得行使時效抗辯。但法官認為,既然國防部有在事發當天通知家屬,就沒有掩蓋李明興死亡一事,李正大夫婦也無從可因此而能免於時效限制求償,仍判決請求駁回,全案還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新聞來源: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03/125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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