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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inghuchung
--  時間:2004/1/6 上午 11:49:53
--  軍方的殘等檢定表的疑義 (軍醫院醫師與軍醫局無法明確回答)
請板上高人指點....感激不盡!!

軍人殘等檢定標準表 http://www.mnd.gov.tw/medical/Service/bureau/disabled_rank2.htm 

請問殘等檢定區分表第15項「神經與肌肉」中該如何界定和解釋神經功能障礙介於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到百分之五十這個區間呢(合乎三等殘的區間)
其對於能否抗地心引力無說明。軍醫院的醫師與軍醫局亦無法明確定義。

(病患下肢的兩大腿相差達八公分,小腿則是相差近一公分,可是在鑑定結果遠超過重度機能障礙的
標準時,卻卡在三等殘的定義不清,軍醫院的醫師無法給予合理、明確、專業、公正的鑑定。) 

ps:該病患為腰椎第三節爆裂性骨折,事故後截至目前共動兩次手術,第一次是鋼釘內固定,第二次
是前側椎體減壓與骨融合術,事故後半年做肌電圖檢查顯示腰椎三、四、五節與薦椎第一節之神經功
能退化。目前該病患持續復健中,能不靠輔具做短時間與短距離的行走,不過萎縮之下肢之肌力仍然
不足以應付爬樓梯,蹲下起立等基本動作。  

以下是軍醫局的回信,不過沒有回答到疑問(第15項三等殘的界定) 

您好: 有關台端來函提及軍人殘等區分標準表內肌肉神經功能障礙問題。依現行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
行細則內規定,軍人服現役期間致傷殘者於傷癒或治療終止,經鑑定對身體功能確具障礙或無法恢復
時檢定為準,合先敘明。 至有關神經功能障礙程度鑑定,係由各專科醫師依其專業經由病患之病史、
臨床症狀、神經系統理學檢查及肌肉和神經的各項神經生理檢查後依據「軍人殘等區分標準表」內規
定填入傷病殘申請撫卹證明書後送聯勤總部審核。
台端可依辦理傷殘撫卹規定向服務單位人事部門申辦,期保障個人權益。 國防部軍醫局 敬覆        
    /失望



[本貼已被 linghuchung 于 2004/1/8 下午 12:12:34 修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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