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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體位表96.12.31最新修正內容及相關配套措施     (http://www.mmstop.net/bbs/forum_list.asp?forum_id=7&view_id=39427)
--  作者:GII
--  時間:2008/1/4 下午 06:37:30
--  [公告]體位表96.12.31最新修正內容及相關配套措施
體位區分標準-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000797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608304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097/01/04) 
2008年1月2日起開始適用

最新體位表修正下載
下載點2


剛大約看一下的內容,常見的疾病修正如下:(有看到其他的內容以後再補貼上來)

1.廢除替代役乙等體位:目前只有常備兵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三種
2.扁平足(更嚴格):更改為168度(並新增空凹足Hibb's角度大於九十度者)
3.肝炎(放寬):肝功能異常從一年更改為半年
4.椎間盤突出症(放寬):替代役體位:椎間盤突出症經電腦斷層掃描(CT Scan)或磁振攝影(MRI)等精密檢查證實有壓迫神經根,未達備考欄內神經功能障礙程度者。
6.僵直性脊椎炎之診斷標準(更嚴格):(1)血液HLA-B27檢查呈陽性,骨盆X光檢查有薦腸關節炎並附報告證明。(所以只接受X光檢查有薦腸關節炎,不明顯的可能已不能免役了)
7.支氣管喘息(診斷標準明文化):支氣管喘息之急性發作診斷以聽診時是否聽到肺部普遍喘鳴音(wheezing sound)為重要指徵,並以具備胸腔科規模之醫院或胸腔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為
8.痛風(更嚴格):痛風關節炎診斷須包括高尿酸血症治療完整記錄及體(複)檢當時關節液檢查含有尿酸晶體者。
9.非傳染性皮膚病:新增日光性蕁麻疹



Q1.修正後的適用問題?
A:有關修正公布「體位區分標準」後配套措施為維兵役行政之連續、一貫及公平性,並本法律從新從優原則,對「體位區分標準」發布施行前、後,有關役男經體檢、複檢、驗退或傷病停役之體位判定,配合法制之適用,悉依不溯既往、舊法有利當事人或從新從優等原則辦理,業經本部邀請相關單位研擬函頒,以資維護役男體位判定之權益。 
如尚有疑義,可逕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洽詢。


Q2.假如在生效前已申請複檢,但是被判難以判定,那今年複檢是要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A:難以判定體位者判定日期在標準修正前,日後複檢判定體位是採以對當事人最有利的原則


Q3.69年次以前出生的役男被判成替代役是否仍服補充兵?
A:69年次以前役男因病判定體位為替代役體位者,仍服補充兵


Q4.體檢(複檢)在修正前,要適用新法還舊法?
A:如果您是在體位區分標準修正前體檢,在修正後判定體位時,是採以對當事人最有利的判定為原則,即舊標準有利就採舊標準,新標準有利就採新標準;但體位區分標準修正後體檢的就須完全適用新標準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8年01月04日 18時41分31秒 編輯過]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8年01月18日 06時43分37秒 編輯過]
--  作者:GII
--  時間:2008/1/18 上午 06:38:07
--  回復:[公告]體位表96.12.31最新修正內容
國防部及內政部會銜修正發布-「體位區分標準」_97年1月11日 
  

國防部及內政部會銜修正發布-「體位區分標準」
依兵役法第33條規定經徵兵檢查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及免役體位,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按現行「體位區分標準」自92年實施迄今已4年,為因應兵役公平及兵員衡平考量,業由國防部及本部共同研修,並於96年12月31日會銜修正發布施行在案。
本次標準修正,條文部分將常備役甲、乙等體位修正合併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甲、乙等體位修正合併為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並將體位難以判定又稱為體位未定。
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本次標準修正內容,基於兵役公平,並未將不必當兵之體位,移列至須服兵役。至於不堪服役之條件,如原替代役乙等體位則絕大部分移列免役體位。
二、為縮短役男因體位判定體位未定等待複檢時間,爰將部分項次之體位未定複檢時間適度修正,例如該標準第81項肝炎或肝硬化之肝功能試驗,其ALT(SGPT)值超過正常值上限兩倍,複檢鑒定時間由1年修正為6個月,可減少體位未定人數,俾儘速確定體位,以利役男之生涯規劃。 
三、對較影響役男體位判定爭義項次,以醫學專業角度予以研修,例如該標準第54項支氣管喘息(54項),認定發作紀錄判為體位未定規範限縮,可減少役男被判為體位未定,俾儘速確定體位判定。
四、有關媒體報導扁平足、近視、身高、體重不需服役者移列常備役體位乙事,依本次修正公布之標準說明如下:
(一)「畸形足」(扁平足者,足弓角度168度以下)項次,因不影響常備役服役體能之需求,爰將超過165度替代役甲等體位調為超過168度者始服替代役。
(二)視力項次之高度近視由原1000-1200度以下調至1000-1300度為替代役體位,兩眼視差超過400度,在600度以下者,考量不影響替代役服勤效能,移列替代役體位。
(三)至於身高、體重項次部分將常備役甲、乙等體位修正合併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甲、乙等體位修正合併為替代役體位(其中原替代役乙等體位移列免役體位)、免役體位,即維持現行服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標準,並將身高超過195公分及未達158公分者不納入服役標準,可減少役男因判為替代役乙等體位等待服補充兵役,以利役男之生涯規劃。
五、有關修正公布「體位區分標準」後配套措施為維兵役行政之連續、一貫及公平性,並本法律從新從優原則,對「體位區分標準」發布施行前、後,有關役男經體檢、複檢、驗退或傷病停役之體位判定,配合法制之適用,悉依不溯既往、舊法有利當事人或從新從優等原則辦理,業經本部邀請相關單位研擬函頒,以資維護役男體位判定之權益。 
有關「體位區分標準」及其施行之判等相關配套措施,可逕上內政部役政署網站「役政法規」--「常備兵徵集類」查詢。 


--  作者:GII
--  時間:2008/1/18 上午 06:41:31
--  回復:[公告]體位表96.12.31最新修正內容
體位區分標準修正發布後有關役男體位判定配合措施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內政部內授役徵字第0970830002號
為維兵役行政之連續、一貫及公平性,並本法律從新從優原則,對「體位區分標準」發布施行前、後,有關役男經體檢、複檢之體位判定及兵役身分賦予配合措施如下: 
一、在97年1月1日「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前,已判定體位者,不溯既往,仍維持原判體位。
二、在97年1月2日「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後,役男之體檢、複檢即依新標準辦理。
三、對各種體檢、複檢在新標準生效前已開始處理程序,生效時尚未處理終結者,如舊標準有利當事人,仍依舊標準判定,其開始處理程序之時間認定,各以下列日期起算:
(一)役男徵兵檢查(含徵兵檢查體位難以判定)者,以徵兵檢查日期。
(二)申請改判體位(含申請改判體位體位難以判定)者,以申請日期。
(三)常備役、替代役入營驗退檢查(含驗退檢查體位難以判定)者,以入營日期。
(四) 常備役現役申辦停役者,以醫院複檢日期。
(五)替代役役男辦理傷病停役者,以服勤單位受理役男停役日期申請或服勤單位主動查報役男停役日期。
(六)常備役及替代役停役後須複檢者,以停役生效日期。
(七)後備軍人年度轉免役體檢者,以受理申請日期。
(八)替代役備役申辦免役者,以受理申請日期。
四、97年1月1日「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前,判為體位難以判定者,應配合新標準複檢時間之修正安排再複檢事宜。(如標準第81項肝炎或肝硬化,體位難以判定1年修正為6個月)。
五、97年1月1日「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前,體檢、複檢按舊標準判為替代役乙等體位者,以補充兵役列管運用。
六、民國69年次(含)以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經判為替代役甲等或替代役乙等體位者,以補充兵役列管運用。
--  作者:ersyy
--  時間:2008/1/23 下午 04: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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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掉替乙ㄛ  
越來越嚴格ㄌ
--  作者:黑胡椒雞柳
--  時間:2008/2/11 上午 05:24:56
--  回復:[公告]體位表96.12.31最新修正內容及相關配套措施
請問那我是69年次的,依照新法我被判成替代役的話,就是當補充兵嗎......謝謝
--  作者:GII
--  時間:2008/2/11 上午 06: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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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年次以前役男因病判定體位為替代役體位者,仍服補充兵
--  作者:alex7456
--  時間:2008/3/19 上午 01: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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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申請過,今年修改後還可以再申請嗎?
--  作者:o小鄭o
--  時間:2008/4/6 下午 1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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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於去年體檢,但那時的標準跟今年不一樣,假如今年本人去申請複檢,標準是仍適用去年的標準表還是以今年的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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